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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主(阅:2656/回:0)兽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

    兽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

      第一部分 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

      一、新制品注册分类

      第一类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品。

      第二类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品。

      第三类对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品使用的菌(毒、虫)株、抗原、主要原材料或生产工艺等有根本改变的制品。

      1.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采用新的菌(毒、虫)株生产的制品;

      2.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保护性抗原谱、DNA、多肽序列等不同的制品;

      3.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表达体系或细胞基质不同的制品;

      4.由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非纯化或全细胞(细菌、病毒等)疫苗改为纯化或组份疫苗;

      5.采用国内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联苗;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改变靶动物、给药途径、剂型、免疫剂量的疫苗;

      7.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改变佐剂、保护剂或其他重要生产工艺的疫苗。

      二、新制品注册资料项目

      1.生物制品的名称。

      (二)生产与检验用菌(毒、虫)种的研究资料

      5.生产用菌(毒、虫)种来源和特性。

      6.生产用菌(毒、虫)种种子批建立的有关资料。

      7.生产用菌(毒、虫)种基础种子的全面鉴定报告。

      8.生产用菌(毒、虫)种最高代次范围及其依据。

      9.检验用强毒株代号和来源。

      10.检验用强毒株纯净、毒力、含量测定、血清学鉴定等试验的详细方法和结果。

      11.来源和特性:生产用细胞的代号、来源、历史(包括细胞系的建立、鉴定和传代等),主要生物学特性、核型分析等研究资料。

      12.细胞库:生产用细胞原始细胞库、基础细胞库建库的有关资料,包括各细胞库的代次、制备、保存及生物学特性、核型分析、外源因子检验、致癌/致肿瘤试验等。

      13.代次范围及其依据。

      (四)主要原辅材料选择的研究资料

      14.来源、检验方法和标准、检验报告等。

      (五)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

      15.主要制造用材料、组分、配方、工艺流程等。

      16.制造用动物或细胞的主要标准。

      17.构建的病毒或载体的主要性能指标(稳定性、生物安全)。

      18.疫苗原液生产工艺的研究。

      (六)产品的质量研究资料

      19.成品检验方法的研究及其验证资料。

      20.与同类制品的比较研究报告。

      21.用于实验室试验的产品检验报告。

      22.实验室产品的安全性研究报告。

      23.实验室产品的效力研究报告。

      24.至少3批产品的稳定性(保存期)试验报告。

      (七)中间试制研究资料

      25.由中间试制单位出具的中间试制报告。

      (八)临床试验研究资料

      26.临床试验研究资料。

      27.临床试验期间进行的有关改进工艺、完善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工作总结及试验研究资料。

      三、新制品注册资料的说明

      1.新制品的名称包括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和商品名。通用名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命名原则"的规定。必要时,应提出命名依据。

      (1)申请人合法登记的证明文件、中间试制单位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合格证》、基因工程产品的安全审批书、实验动物合格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等证件的复印件;

      (2)申请的新制品或使用的配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4)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1.生产用菌(毒、虫)种来源和特性:原种的代号、来源、历史(包括分离、鉴定、选育或构建过程等),感染滴度,血清学特性或特异性,细菌的形态、培养特性、生化特性,病毒对细胞的适应性等研究资料。

      2.生产用菌(毒、虫)种种子批:生产用菌(毒、虫)种原始种子批、基础种子批建立的有关资料,包括各种子批的传代方法、数量、代次、制备、保存方法。

      3.生产用菌(毒、虫)种基础种子的全面鉴定报告(附各项检验的详细方法),包括:外源因子检测、鉴别检验、感染滴度、免疫原性、血清学特性或特异性、纯粹或纯净性、毒力稳定性、安全性、免疫抑制特性等。

      4.检验用强毒株包括试行规程(草案)中规定的强毒株以及研制过程中使用的各个强毒株。对已有国家标准强毒株的,应使用国家标准强毒株。

      (三)生产用菌(毒、虫)种和生产用细胞研究资料的免报

      细菌类疫苗一般可免报资料项目11、12、13。DNA疫苗和合成肽疫苗一般可免报资料项目5、6、7、8和11、12、13。

      对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如国家标准中已经收载,则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如国家标准中尚未收载,则建议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生源材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料。

      资料项目18中应包括优化生产工艺的主要技术参数:

      3.对动物体有潜在毒性物质的去除(可能不适用);

      4.联苗中各活性组份的配比和抗原相容性研究资料;

      5.乳化工艺研究(可能不适用);

      6.灭活剂、灭活方法、灭活时间和灭活检验方法的研究(可能不适用)。

      1.资料项目20仅适用于第三类制品。根据(毒、虫)株、抗原、主要原材料或生产工艺改变的不同情况,可能包括下列各项中的一项或数项中部分或全部内容:

      (1)与原制品的安全性、效力、免疫期、保存期比较研究报告;

      (2)与已上市销售的其他同类疫苗的安全性、效力、免疫期、保存期比较研究报告;

      (3)联苗与各单苗的效力、保存期比较研究报告。

      2.资料项目22应包括:

      (1)用于实验室安全试验的实验室产品的批数、批号、批量,试验负责人和执行人,试验时间和地点,主要试验内容和结果;

      (2)对非靶动物、非使用日龄动物的安全试验(可能不适用);

      (3)疫苗的水平传播试验(可能不适用);

      (4)对最小使用日龄靶动物、各种接种途径的一次单剂量接种的安全试验;

      (5)对靶动物单剂量重复接种的安全性;

      (6)至少3批制品对靶动物一次超剂量接种的安全性;

      (7)对怀孕动物的安全性(可能不适用);

      (8)疫苗接种对靶动物免疫学功能的影响(可能不适用);

      (9)对靶动物生产性能的影响(可能不适用);

      (10)根据疫苗的使用动物种群、疫苗特点、免疫剂量、免疫程序等,提供有关的制品毒性试验研究资料。必要时提供休药期的试验报告。

      3.资料项目23应包括:

      (1)用于实验室效力试验的实验室产品的批数、批号、批量,试验负责人和执行人,试验时间和地点,主要试验内容和结果;

      (2)至少3批制品通过每种接种途径对每种靶动物接种的效力试验;

      (3)抗原含量与靶动物免疫攻毒保护结果相关性的研究(可能不适用);

      (4)血清学效力检验与靶动物免疫攻毒保护结果相关性的研究(可能不适用);

      (5)实验动物效力检验与靶动物效力检验结果相关性的研究(可能不适用);

      (6)不同血清型或亚型间的交叉保护试验研究(可能不适用);

      (7)免疫持续期试验;

      (8)子代通过母源抗体获得被动免疫力的效力和免疫期试验(可能不适用);

      (9)接种后动物体内抗体消长规律的研究;

      (10)免疫接种程序的研究资料。

      (七)中间试制报告

      中间试制报告应由中间试制单位出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按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出拟进行的临床试验的详细方案,并报告已经进行的临床试验的详细

      况。

      2.临床试验中应使用至少3批经检验合格的中间试制产品进行较大范围、不同品种的使用对象动物试验,进一步观察制品的安全性和效力。

      3.临床试验中每种靶动物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注:(1)第一类制品的临床试验动物数量应加倍;

      (2)数量较少、饲养分散的特殊动物的数量可酌情减少;

      (3)大动物系指牛、马、骡、驴、骆驼等;

      (4)中小动物系指猪、羊、犬、狐、鹿、麝、兔、猪、貂、獭等;

      (5)禽类系指鸡、鸭、鹅、鸽等。

      四、新制品注册资料项目表

      注:"+":指必须报送的资料。

      五、进口注册资料的项目及其说明

      (一)进口注册的申报资料项目

      (1)生物制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生产纲要、质量标准,附各项主要检验的标准操作程序;

      (4)说明书、标签和包装设计样稿。

      3.检验用强毒株的研究资料。

      4.生产用细胞的研究资料。

      5.主要原辅材料的来源、检验方法和标准、检验报告等。生源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资料。

      6.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

      7.产品的质量研究资料。

      5.进口注册资料的其他要求与国内新制品注册资料的相应要求一致。

      第二部分 治疗用兽用生物制品

      1.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采用新的菌(毒、虫)株、抗原或工艺生产的血清或抗体;

      2.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采用新的杂交瘤细胞株生产的单克隆抗体;

      3.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采用新的方法生产的干扰素;

      4.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使用新的菌株生产的微生态制剂;

      5.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改变靶动物、给药途径、剂型的制品。

      注:通过免疫学方法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制品,亦作为治疗用兽用生物制品管理。

      (二)生产用原材料研究资料

      5.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

      6.生产用细胞的来源、构建(或筛选)过程及鉴定等研究资料。

      7.菌(毒、虫)种、细胞种子库的建立、检验、保存及传代稳定性资料。

      8.生产用其它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三)检验用强毒株的研究资料

      9.代号和来源。

      10.纯净、毒力、含量测定、血清学鉴定等试验的详细方法和结果。

      (四)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11.原液或原料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

      12.制品配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

      13.辅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

      (五)制品质量研究资料

      14.成品检验方法的研究及其验证资料。

      15.与同类制品的比较研究报告。

      16.用于实验室试验的产品检验报告。

      17.至少3批实验室产品的安全性研究报告。

      18.至少3批实验室产品的疗效研究报告。

      19.至少3批产品的稳定性(保存期)试验报告。

      20.由中间试制单位出具的中间试制报告。

      21.临床试验研究资料。

      22.临床试验期间进行的有关改进工艺、完善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工作总结及试验研究资料。

      (1)申请人合法登记的证明文件、中间试制单位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基因工程产品的安全审批书、实验动物合格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制品的生产中涉及到菌(毒、虫)种或细胞株时,则应按照"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申报资料中的有关要求提交生产用菌(毒、虫)种或生产用细胞的研究资料。

      检验用强毒株包括试行规程(草案)中规定的强毒株以及研制过程中使用的各个强毒株。对已有国家标准强毒株的,应使用国家标准强毒株。

      (四)原液或原料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

      1.细菌(病毒或寄生虫等)的接种量、培养或发酵条件、灭活或裂解工艺的条件(可能不适用)。

      2.活性物质的提取和纯化。

      3.制品中可能存在对动物有潜在毒性的物质时,应提供生产工艺去除效果的验证资料,制定产品中的限量标准并提供依据。

      4.各活性组份的配比和相容性研究资料。

      (五)辅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

      对生产中使用的辅料,如国家标准中已经收载,则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如国家标准中尚未收载,则建议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

      (六)制品质量研究资料

      1.资料项目15仅适用于第三类制品。根据(毒、虫)株、抗原、细胞、主要原材料或生产工艺改变的不同情况,可能包括下列各项中的一项或数项中部分或全部内容:

      (1)与原制品的安全性、疗效等的比较研究报告;

      (2)与已上市销售的其他同类制品的安全性、疗效等的比较研究报告。

      2.资料项目17应包括:

      (2)对最小使用日龄靶动物、各种使用途径的一次单剂量使用的安全试验;

      (3)对靶动物单剂量重复使用的安全性;

      (4)至少3批产品对靶动物一次超剂量使用的安全性;

      (5)对怀孕动物的安全性(可能不适用);

      (6)根据制品的使用动物种群、制品特点、使用剂量、使用程序等,提供有关的毒性试验研究资料。

      3.资料项目18应包括:

      (1)用于实验室疗效试验的实验室产品的批数、批号、批量,试验负责人和执行人,试验时间和地点,主要试验内容和结果;

      (2)至少3批产品通过每种使用途径对每种靶动物使用的疗效试验;

      (3)使用程序的研究资料。

      1.应按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出拟进行的临床试验的详细方案,并报告已经进行的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

      2.临床试验中应使用至少3批经检验合格的中间试制产品进行较大范围、不同品种的使用对象动物试验,进一步观察制品的安全性和效力;

      五、进口注册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1)生物制品的名称;

      2.生产用原材料研究资料。

      4.原液或原料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

      5.制品配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辅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

      6.制品质量研究资料。

      7.至少3批产品的生产和检验报告。

      8.临床试验报告。

      1.申请进口注册时,应报送资料项目1~8。

      5.进口注册资料的其他要求与国内制品申报资料的相应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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