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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2-07 14:50:34
  • 楼主(阅:2825/回:0)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指评价申请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兽医知识的考试。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包括兽医综合知识与临床技能两部分。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案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四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五条  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六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技术性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考试大纲、命题和组卷;
         (二)组织拟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
         (四)组织评定、提供考试成绩;
         (五)组织开展考试统计分析;
         (六)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和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报告考试工作;
         (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考务工作;
         (八)承担考试大纲、命题等专家的培训;
         (九)承担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信息核对、打印及发放;
         (十)农业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成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考区设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三)指导考点办公室工作;
         (四)负责接收或者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卷、答题卡、成绩单、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等;
         (五)负责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六)负责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突发重大事件和违纪违规行为;
         (七)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条  考区按考点设置标准设立考点,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当设在设区的市(地区、州、盟)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地。考点应当成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设区的市(地区、州、盟)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负责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负责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照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负责收取考试费用;
         (五)负责核发《准考证》;
         (六)负责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负责组织实施考试;
         (九)考试结束后,负责清点、销毁试卷,清点、寄送答卷、答题卡;
         (十)负责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转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十一)负责处理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和违纪违规行为;
         (十二)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考务人员
         第九条  考务人员是指各级考试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参与考试考务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应当向每个考区派出两名考试巡视员,负责巡视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十一条  考区应当向每个考点派出两名考试监督员,负责监督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十二条   每个考点应当根据考生人数设立巡考员,负责在考试过程中巡察考场和考生考试情况。
         第十三条  每个综合知识考试考场应当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监考员由非兽医系统工作人员担任,由考点办公室聘任,报考区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
         第四章 报考程序
         第十五条  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2009年1月1日前不具有前款规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具有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报名,并到考试所在地考点办公室或其指定地点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员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证明;
         (三)小2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两张;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可以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
         第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考点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考试。
         第五章  兽医综合知识考试
         第十八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命题和组卷,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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