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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1-03 09:35:31
  • 楼主(阅:3089/回:0)广西动物检疫安全溯源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试行)

    广西动物检疫安全溯源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试行)

    (桂动监[2013]9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动物检疫安全溯源系统(以下简称溯源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其正常、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溯源系统由证章标志帐务管理系统、证章标志查询系统、广西动物(家畜)屠宰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广西动物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和广西动物检疫溯源管理系统等子系统构成。

    第三条 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管理溯源系统。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其本级溯源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下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它相关单位抓好溯源系统的管理,并负责对下一级的溯源系统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和用户进行技术培训。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主管溯源系统的管理工作,并指定1至2名管理员具体负责辖区内溯源系统的使用和维护等日常管理(其中1 名管理员应当是证章标志管理员),有关进入溯源系统的其它单位,也应当设立1名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录入和维护。

    第五条 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动物检疫工作管理和计算机使用技术水平,责任心强,保密意识强,并经培训熟练掌握溯源系统的各个子系统的操作技术。

    第六条  采取分级授权的方式设置管理员和用户。自治区级管理员设置自治区级用户和市级管理员,市级管理员设置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屠宰场和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用户以及县级管理员,县级管理员设置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屠宰场和动物检疫申报点、动物防疫公路检查站及养殖企业等相关单位的用户

    各级管理员必须对下级管理员和本级的用户设立独立帐号

    第七条 各级管理员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溯源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导下级管理员对溯源系统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溯源系统管理的实施方案,加强对辖区内溯源系统使用的检查和指导,督促下级管理员制订、落实管理制度,并及时向上级管理员反馈有关情况;

    (二)负责辖区内溯源系统的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系统维护和各类用户的添加、修改、删除等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解决辖区内管理员和用户遇到的技术问题;

    (三)负责辖区内的信息监控工作,维护信息安全,一旦发现异常的信息上传到动物检疫溯源管理子系统要及时调查处理,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级管理员;

    (四)负责辖区内各类数据的查询、统计和分析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计算机、网络、打印机等设备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溯源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八条 各级管理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每个工作日都应当监控辖区内溯源系统的运行是否稳定、安全,以及各地传递的信息是否合法、及时、准确,并做好日常记录,确有原因外出的,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安排其他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二)必须遵守有关保密法规和工作纪律。因工作需要更换管理员时,必须做到换人的同时更换相应用户名的密码;

    (三)不得泄露各类用户名、密码和用户个人资料,一旦发现,取消管理员资格,因泄露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四)应加强动物检疫业务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学习,切实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管理员岗位的需要;

    第九条 各级用户要注意保护密码,防止密码泄漏,因密码泄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取消其用户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溯源系统设备的配备和管理,专机专用,专人管理,确保信息的正常传送

    第十一条  各用户输入溯源系统的信息要及时、真实、有效、安全。各级管理员一旦发现辖区内的用户输入虚假、无效的信息要及时作废。对恶意输入信息的用户一律取消其用户资格,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处罚;对网络进行恶意攻击,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管理员使用证章标志帐务管理子系统制作证章标志领取、发放、核销等台帐时,必须准确选择或填写类别、数量、起止号码、领取人等相关信息,并确保制作台帐后7天内将相关信息上传到证章标志查询子系统。

    第十三条 开展电子出证的用户应当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管理制度(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填写及应用规范(试行)》的规定开展电子出证工作。

    第十四条  养殖企业等相关单位进入动物产地检疫出证监管功能模块申报动物检疫的,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并准确地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的各项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列及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由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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