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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1-03 10:15:34
  • 楼主(阅:3068/回:0)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20号)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近期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了解免疫、诊疗情况,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

      4.3.2.1 出现发热、贫血、出血、黄疸、心脏衰弱、浮肿和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传染性贫血。

      4.3.2.2 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呼吸、脉搏加快;颌下淋巴结肿大;鼻孔一侧(有时两侧)流出浆液性或粘性鼻汁,可见鼻疽结节、溃疡、瘢痕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鼻疽。

      4.3.2.3 出现剧烈咳嗽,严重时发生痉挛性咳嗽;流浆液性鼻液,偶见黄白色脓性鼻液,结膜潮红肿胀,微黄染,流出浆液性乃至脓性分泌物;有的出现结膜浑浊;精神沉郁,食欲减退,体温达39.5-40℃;呼吸次数增加,脉搏增至每分钟60-80次;四肢或腹部浮肿,发生腱鞘炎;颌下淋巴结轻度肿胀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流行性感冒。

      4.3.2.4 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分泌大量浆液乃至黏脓性鼻液,鼻黏膜和眼结膜充血;颌下淋巴结肿胀,四肢腱鞘水肿;妊娠母马流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鼻腔肺炎。

      4.4 实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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