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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1-03 10:21:07
  • 楼主(阅:3232/回:0)兔产地检疫规程

      兔产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1]24号)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产地检疫。

      2.检疫对象

      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户。3.2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应当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散养户免疫信息,确认其疫病免疫情况。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兔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兔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出现体温升高到41℃以上,全身性出血,鼻孔中流出泡沫状血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

      有些出现呼吸急促,食欲不振,渴欲增加,精神萎顿,挣扎、咬笼架等兴奋症状;全身颤抖,四肢乱蹬,惨叫;肛门常松弛,流出附有淡黄色黏液的粪便,肛门周围被毛被污染;被毛粗乱,迅速消瘦等症状。

      4.3.2.2出现全身各处皮肤次发性肿瘤样结节,眼睑水肿,口、鼻和眼流出黏液性或粘脓性分泌物;头部似狮子头状;上下唇、耳根、肛门及外生殖器充血和水肿,破溃流出淡黄色浆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兔黏液瘤病。

      4.3.2.3出现食欲废绝,运动失调;高度消瘦,衰竭,体温升高;颌下、颈下、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淋巴结肿大、质硬;鼻腔流浆液性鼻液,偶尔伴有咳嗽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野兔热。

      4.3.2.4出现食欲减退或废绝,精神沉郁,动作迟缓,伏卧不动,眼、鼻分泌物增多,眼结膜苍白或黄染,唾液分泌增多,口腔周围被毛潮湿,腹泻或腹泻与便秘交替出现,尿频或常呈排尿姿势,后肢和肛门周围被粪便污染,腹围增大,肝区触诊疼痛,后期出现神经症状,极度衰竭死亡的,怀疑感染兔球虫病。

      4.4实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和兔球虫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兔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启运前,畜主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
      2.《猫产地检疫规程》
      3.《兔产地检疫规程》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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