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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1-03 11:00:52
  • 楼主(阅:10395/回:0)羊屠宰检疫规程

    羊屠宰检疫规程
    (农医发【 2010】27 号)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羊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羊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羊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羊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羊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清洗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症状的,病羊按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羊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羊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羊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部检查

      7.1.1 头部检查  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1.2 蹄部检查   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

      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等,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7.2.1 心脏  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7.2.2 肺脏  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粘连、包囊砂、寄生虫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

      7.2.3 肝脏  检查肝脏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小不一的突起。剖开肝门淋巴结,切开胆管,检查有无寄生虫(肝片吸虫病)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坏死灶、硬化、萎缩等。

      7.2.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两刀),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检肾脏。

      7.2.5 脾脏  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6 胃和肠  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粘连等。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结节、寄生虫等,检查瘤胃肉柱表面有无水疱、糜烂或溃疡等。

      7.3 胴体检查

      7.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以及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

      7.3.2.1 颈浅淋巴结(肩前淋巴结) 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2 髂下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  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3 必要时检查腹股沟深淋巴结。

      7.4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5 结果处理

      7.5.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5.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5.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5.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羊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5.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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